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技术评审工作,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认资格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 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申请防伪技术评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二)申请评审的防伪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权属明确,且申请方拥有该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条 申请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类别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的授权范围,自主选择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并提交申请。境内申请方可以直接向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申请方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见附件1)
(二)防伪技术研究报告。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立项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2.防伪技术特点和技术指标;
3.防伪特性的可靠性评价与分析;
4.应用领域,介绍该防伪技术和防伪技术产品已经或拟定应用推广的行业及主要产品;
5.防伪技术产品完成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和防伪特征及安全、保密功能的验证报告。其中,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应当是按现行标准进行的全项检测报告。
(四)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的实用特征、防伪功能、服务体系与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介绍报告:
1.主要防伪特征及使用方法介绍;
2.主要防伪功能的安全、可靠性措施介绍;
3.生产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安全管理保障制度以及服务体系概述。
(五)防伪技术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专利保护证明、对技术的使用授权证明或申请方对技术权属的承诺等。其中,申请方的技术权属承诺应当加盖申请方印章和有申请方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