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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8-03-11 14:57:13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 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 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 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 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 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 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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