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钦州检验检疫局受理检验钦州某经贸有限公司申报的一批来自印度尼西亚、供货人为印度尼西亚CV.PAKAR SEJAHTERA、货值2.42万美元的103吨铜矿,货物为25千克白色塑料纺织袋装,装于4个集装箱内经香港转运至钦州港。实施检验后发现该批灰白色、粒度在0~50毫米的块矿不含铜,也不含有价金属,是假冒铜矿。
东盟国家供货人采用与我国收货人签大额合同、小批交货、提供假检验结果证明、要收货人凭其商业发票现汇付90%货款后发货的做法,提供假冒产品,很容易骗得第一笔货款,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
近年来,从东盟国家特别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进口假冒铜矿、假冒锰矿或是品位低下的铜矿、锰矿,或因进口铜矿中有害元素含量不符合我国标准限量规定而退运的案例累累发生,国内收货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为防止商业欺诈和保障与东盟国家矿产品贸易正常开展,收货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质量和贸易风险咨询,对发生的贸易损失案例及时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寻求解决减少经济损失的措施。检验检疫机构提醒收货人要做好从东盟国家进口矿产品贸易业务:一要熟悉我国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有关法规;二要采用凭检验检疫证书结果议付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三要尽可能委托中国认证集团驻当地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和监装。(钦州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