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出台《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检验检疫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检动联〔2007〕167号)和《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全力促进福建品牌农业金奖企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闽检动〔2009〕13号)的基础上,近日,福建检验检疫局再次下发《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检动〔2010〕234号),决定出台七大举措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优先办理龙头企业的检验检疫手续
一是对龙头企业申请的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予以优先办理;在休息时间接受提前预约,并加班报检。二是对龙头企业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符合要求的当日完成初审手续并上报质检总局;特殊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质检总局。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在辖区范围内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查验”的放行方式。四是对龙头企业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免于口岸二次申报和查验。对龙头企业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允许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二、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检验检测业务
一是龙头企业进出口的农产品需要实施实验室检验检测的,予以优先安排并提供预约加班服务。检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先行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放行依据,检测报告后补。二是龙头企业委托检验检疫实验室对其出口农产品原料、投入品、半成品、成品等实施检验检测的,予以优先安排并提供预约加班服务,检测费用予以适当优惠。三是龙头企业自检自控实验室需要检测技能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帮助的,免费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
三、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开展出口注册工作
一是龙头企业需注册登记的,专人咨询、指导,优先安排考核。二是积极向初次申请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或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的龙头企业提供备案和注册登记要求、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辅导,并优先安排考核。三是积极扶持向欧、美、日、韩等高端市场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开展生产加工厂及种植、养殖基地对外注册工作。
四、大力支持龙头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一是积极引导和推进龙头企业开拓境外潜力市场,协调解决境外国家产品准入问题。二是对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开辟便捷通道,快速检验检疫,快速办理通关手续。三是检验检疫机构对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检验检疫规费。四是龙头企业从台湾引进优良动植物种苗,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从隔离场(圃)选址、设施建设、检疫审批、进境检疫、隔离检疫到后续监管的全程帮扶;参加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项目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销往台湾的农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无纸化报检、转单和无假日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五、积极扶持涉台龙头企业发展
积极开展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交流合作,争取质检总局给予福建对台特殊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项目。
六、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检验检疫信息服务
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及时为龙头企业提供国内外疫情疫病动态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措施、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我国出口农产品被国外通报的信息;建立预警制度,帮助龙头企业提前采取有关应对措施。二是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帮助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龙头企业收集监管、检测、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资料,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为质检总局与相关国家磋商交涉提供依据。
七、促进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一是大力指导龙头企业加强源头管理,保障原料质量安全,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合格原料来源。二是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农业合作组织,指导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及疫情疫病防控,派出专人帮助企业建立运行GAP、HACCP、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强化管理意识,提升源头及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水平,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消费信心,推动创立国际品牌。三是对龙头企业建立的自检自控实验室,免费给予技术辅导、人员培训和开展比对实验;对具有相应自检实力的实验室,免费提供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并大力帮助企业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可。四是对龙头企业研发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五是被检验检疫机构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分类管理一类的龙头企业,享受减少抽查检验比例、减少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频次、认可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优惠措施。(福建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