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媒体的干预下,一些质量违法行为一般都能从重从快地受到处罚并及时纠正。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和部分被曝光的案件相比,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没有得到及时公开,以至于一些违法相对人采用游击战术,使得部分行业的造假制假的态势此消彼长,得不到根本杜绝。因此对质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特别是县区级的质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就显得非常迫切。有一句名言:“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就会大大降低。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信息公开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查处对质量违法案件,是依法行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开不仅指实施处罚的主体、依据、事实、理由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而程序的合法又依赖于步骤程式及时公开,如果步骤、程式不能及时公开,程序合法就是抽象的说教。
《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第(一)、(二)项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从目前一些质量违法案件的性质来看,一些案件不仅违法了行政法,而且也有可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因此,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这一类案件如果不主动公开,就有可能在客观上帮助相对人规避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信息公开,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商业机密构成威胁?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时,他们应当对违法的不利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对一些高科技违法案件,只有公开他们的违法事实,才能使他们悬崖勒马,才能使他们的“同行”望而却步。正是由于一些质量违法案件的没有及时公开,才造成了一些行业的灾难性事件屡屡发生,譬如三聚氰胺事件。
质监部门的执法水平并不是真的远远落后于造假分子,当一个行业出现造假端倪的时候,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打击和及时公开,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质监部门依据技术执法优势,经常性介入一些“概念性”产品质量追踪检查,不应当被一些企业以所谓可能侵犯商业机密而拒绝。当然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也应当有限度并且适当,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应当不得披露。
三、当前对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可能面临的困难。
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影响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质监系统发展不平衡,质监系统人才结构一直呈现的“倒三角”的态势,一些优秀人才向中央及省级机关过度集中,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又客观上又造成人才流动性差,有些基层执法机构十年八年都是老面孔。执法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可能造成对一些案件的认识与定性上出现严重分歧这样就会给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增添隐患。因为特定时期的同类案件违反的发条必须准确一致处罚幅度也应当尽可能一致,否则就会给相对人留下口舌。
由于部分地区对质监执法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意义的财政供养,由利益割据造成的“放水养鱼”的观念在部分执法人员头脑中普遍存在。个别质监部门的领导也把执法以及执法人员当成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惟恐“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实施对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即使强制实施信息公开,也有可能面临诸多阻力。今年实施的金质工程要求对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进行信息上报,目的是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控制,有利于全系统对违法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尽管这还不是真正意义的信息公开,操作的效果也还是不尽人意。
总之,我们建议尽快实施质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是最大的公正。(江苏省淮安市洪泽质监局 张晓春 林树银)
张晓春 林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