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青田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腊口镇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安装有一台额定起重量为3吨电动葫芦,经核实,该电动葫芦型号为CD3-9,出厂编号为0912330,是该公司组织人员自行安装的。该公司无起重机械相应的安装许可资质,在安装之前也没有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之后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随即投入使用,属于非法安装。
了解情况后,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并查封了该台设备,且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拆除或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目前正对该公司非法安装使用电动葫芦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起重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才会出现私自安装并投入使用行为。(浙江省青田县质监局 李晓平)
李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