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江某小家电出口企业生产的一批“室内加热器”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原因如下:1、器具的背部外壳有一个非自复位的电流保护器,可意外复位引起危险,不符合GB4706.1-2005的要求。2、器具在断开位置由开关断开电源时依赖于电子元件,无机械断开装置,不符合GB4706.23-2007的相关要求。
吴江检验检疫部门及时与企业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由于该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因此企业按照美国UL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并取得UL认证。经查阅UL相关标准并与实验室沟通,UL标准中并没有这两项要求。由此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该企业,此类室内加热器只能出口到美国,若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欧盟国家须对电流保护器和开关实施整改,并按进口国标准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1.企业在申请出口产品型式试验时需要写明出口目的国和检测标准。2.经型式试验合格产品如果更改出口目的国,企业需要根据进口国标准中差异性要求实施整改并重新检测。3.同类产品出口不同国家的,企业需要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和产品追溯,防止出现混料和差错。4.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型式试验产品的出口检验监管,核对产品结构和配件的一致性。(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