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2月21日,A公司向南通检验检疫局办理了一批1000吨柴油的报检手续,该批柴油储存在南通某公司保税罐中。12月26日,A公司在未经南通局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494.219吨柴油从保税罐中提出,调运至上海某公司。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南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施特殊监管、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特点。由于其“身处境内”,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的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如属于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应当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如属于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则应当实施检验和监管;由于其“形同关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一般货物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但如果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货物,如同境外进入境内,应当实施检验。
由于保税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设立时间不长等原因,部分企业对于保税区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认为在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的货物,在出保税区时也同样可以不经过检验;二是将进入保税区时实施的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误认为是该货物已完成了相关的检验检疫手续,不清楚应检物在出保税区时仍需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
此案中的柴油是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应当实施检验的范围,A公司虽向南通局报检,但在南通局进行重量检验之前,擅自将部分柴油调运,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这次处罚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处罚违法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处罚,能对其他企业起到一个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进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学习保税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在充分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的同时,防止此类违法事件再次发生。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徐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