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苏州某公司收到自秘鲁退运的一批干电池,型号分别为R03及R6,货值44635美元。上述货物于2011年底出口至秘鲁,合同中约定电池镉含量需小于等于10ppm,但并未约定适用标准。秘鲁海关对到货进行了检查,抽样检测发现型号R03和R6干电池中锌筒的镉含量均超出了秘鲁生产部有关碳锌电池技术法规(编号018-2005-PRODUCE)中规定的10 mg/kg限值,海关遂对到货下达了冻结书。该不合格情况,后又经秘鲁SGS实验室检测确认。秘鲁海关最终对上述电池做出了予以退运的裁定。
秘鲁018-2005-PRODUCE法规对干电池中镉含量限值的规定,不仅高于我国,也高出欧盟等发达国家的要求。在此次退运案例中,虽合同中约定了10ppm限值,但由于未约定适用标准,国内厂家习惯性地以整个电池为样品来管控镉含量,按照我国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该批电池镉含量是符合10ppm限值要求的;按照秘鲁技术法规仅对锌筒进行镉含量检测,却检出了不合格,造成电池镉含量超标的原因,主要在于中秘两国电池镉含量技术法规的差异。
鉴于秘鲁干电池中镉含量限值的规定高于我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提醒出口秘鲁干电池的制造商及贸易商,关注中秘两国技术法规的差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避免因镉含量超标而被通报召回或退运。(朱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