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昆山检验检疫局接到公安部门通知,昆山某公司由于多次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日、3日,某公司分两次报检进口铜矿砂,货物总值近20万美元。由于此类产品是当地第一次进口,故检验检疫部门特别关注,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开箱查验。透过8个集装箱弥漫着的灰尘和难闻的味道,查验人员用工具挖开若干袋子里的货物,看到有土壤、冶炼后的废料、电路板碎片等废物。经确认,此批货物不是铜矿砂,应该定性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真实情况而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单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在责令退运的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后,该公司避开昆山,从其他口岸再次进口同样货物,被相关单位再次查获,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在该案件中,违法的原因看似是货主将货物的品名申报错误,但实际上还有更深层次的违法背景。
“矿砂”是指从矿床中开采的或由贫矿经选矿加工制成的砂状矿物。根据矿物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铜矿砂、铁矿砂等。如果货主只是将“铁矿砂”报成“铜矿砂”,那就是普通的品名申报错误,货物本质还是属于“矿砂”。但是,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本案中货主实际进口的货物属于“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海关商品编号为2517200000)、沥青碎石(海关商品编号为2517300000)、其他矿渣及矿灰(海关商品编号为2621900090)等,是一些“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而并非矿砂。在这种案件中,货主往往会从国外出口商处获取利益,而国外出口商也通过支付廉价的报酬,逃避本国高额的废物处理费,试图将中国变成其垃圾处理场。
[案件启示]
进口废物存在着检疫风险、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早在1996年我国就制定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并明确“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可见,废物又分为“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和“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后者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口。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必须退运处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唐婷婷)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