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田建强 张红胜)近日,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发布了《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决定设立“市长质量奖”,以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对企业和组织设置为“晋城市质量管理奖”,对个人设置为“晋城市质量贡献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多于5家;个人不多于5人。奖励经费及质量振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加倍给予物质方面的奖励。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实行自愿申报原则。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等。同时,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