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伤害 守护安全
缺陷和召回:从缺陷汽车召回说起
开栏的话
自2004年10月我国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依据“依法召回、消除缺陷、预防伤害、守护安全”的指导原则,以汽车、儿童玩具等产品为切入点稳步推进,进一步明确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和召回义务,有效消除了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了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的第一部有关汽车召回的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召回知识的普及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专题宣传活动,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也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和我们联系,踊跃投稿。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由此可见,判定某类产品是否构成缺陷,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系统性和批次性,有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按照导致产生缺陷的原因,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设计缺陷,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使用瓦斯炉的火锅,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该产品即为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
制造缺陷,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幼儿人身安全。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指示缺陷(或称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果生产者未能加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导致产品产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例如,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召回并不等于退货,退货只是执行召回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经验与国外召回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召回是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进行的。《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