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湖北省南漳县质监局对一认证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这是该局近年来通过创新执法,办理的第一起认证机构违法认证案件。
据悉,南漳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县内一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中的审核依据及专项技术要求与被认证产品不相符;经查证核实:该企业与襄樊某认证咨询公司签订了质量认证合同,襄樊咨询公司(无认证资质)又转包北京一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认证中心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审核依据的专项技术要求使用错误。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淀粉糖(果葡糖浆、麦芽糖),该产品是划入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而认证机构审核依据的专项技术要求是CNCA/CTS0009-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二是没有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就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在纠正措施的证据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与被审核原材料(食品包装容器)存在时间差异,不同批,没有主要的卫生指标检测,且没对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验证。其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南漳县质监局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取得充分证据情况下,决定对认证机构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
在此,质监部门提醒企业在选择认证(咨询)机构时,一定要查验其有效资质,认真审核认证(咨询)合同条款,区分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公司的业务工作范围,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