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等进行检验检疫或监督管理后签发的结果证明文书,是出入境货物通关、征收关税、办理索赔以及仲裁、诉讼举证的重要凭证,也是贸易关系人履约、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凭证。使用假证书会使品质低劣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国际市场,严重影响中国制造的良好声誉。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形势下,某些问题产品还可能成为国外对我国某类行业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因此,通过伪造检验检疫证书等违法出口货物,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1.将受法律法规严惩。使用假证书要受到严厉处罚。伪造、买卖或使用假检验检疫证单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假检验检疫证单,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分别作了相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七条: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三)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2.损害中国制造形象。违法出口货物可能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商品的国际形象。这类出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除害处理,往往不符合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要求,也不符合输入国的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外退运、召回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为国外对我国出口货物采取加严或惩罚性监管措施、设置严格的技术贸易措施、为国外媒体借机炒作中国出口货物产品质量问题等提供了口实, 2007年以来国外媒体持续对“中国制造”出口产品质量的恶意炒作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3.逃避检验检疫监管。使用假检验检疫证书,严重扰乱了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严重损害了检验检疫的形象和执法把关的权威。对此,对使用检验检疫假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严厉处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将这些违法企业记入诚信系统的黑名单,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模式。
4.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违法出口货物对出口企业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个别不法企业以违法犯罪的手段逃避出口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伪造证书在进口国冒险闯关,一旦闯关失败或产品被国外检出问题,不仅给不法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常会遭遇国外退货或销毁处理,不少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可能因此面临倒闭,而且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出口,严重损害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广大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到检验检疫机构或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审批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并申请相关证书,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后签发的证书才是有效的。伪造和使用假证都是违法的,切莫轻信“代办各种证书”,自觉抵制“假证”,并有效遏制伪造、贩卖和使用“假证”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张爱东 施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