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铁矿砂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大宗散装资源性进口品种,以江苏江阴港为例,2012年1至8月进口量260万吨,为江阴口岸最大宗进口散装产品。为保障进口铁矿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检验检疫部门投入了大量检验人力资源。
目前,进口铁矿法定检验并无相应的强制性检验规范明确具体的检测项目,检验人员一般依据外贸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开展检测,检验项目含化学组分、水分和物理组成(粒度),其中化学组分通常包括铁含量、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磷和硫,由于铁含量是货款结算指标,为外贸各方关注重点,也成为当前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重点。
但值得提醒的是,铁含量指标主要体现了商业性,并不具备明显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特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铁矿中涉及人身健康、环境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监测则基本不在检验内容之列。如近期江阴局对某特钢公司进口的6700吨铁矿砂中砷(As)干态含量按合同进行检测,达0.16%,为买卖双方合同订立的基准值的32倍,严重超标。这是江阴口岸首批在合同中约定开展砷含量检测的铁矿。我们由此推测,在未经相关项目检验的进口批中,肯定还存在着部分铅、砷等重金属超标批次,其对人身和环境安全的隐患不容忽视。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强制性检验规范,进口铁矿法定检验中客观存在着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检验检疫部门消耗大量人力资源介入产品贸易性指标检测,却存在着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卫环要求检验监管不到位的风险。
为此,建议加强铁矿等品种的检验检疫工作科学性研讨,尽快摆脱合同中商业性验收条款束缚,制定和完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验规范要求,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把有限人力资源放在更合理的把关节点上,更加凸显检验检疫执法的权威性和社会效益。(徐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