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今后每3年审查一次。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近日,该局向全省质监部门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自此我省食品小作坊全面进入“有证”时代。
据介绍,小作坊主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等,质监部门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经审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核准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发出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记者吴静)
来源: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