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阴某造船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船用厨房设备,产品HS编码对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L”,属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范围,企业申报时提供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外声明。货到江阴口岸,江阴检验检疫局人员对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其中微波炉、洗碗机等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企业申报与产品现状不符,考虑相关产品为加工贸易进口,要求企业补办免于办理入境验证手续。
上述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中较常见案例。部分申报企业对于目录外产品和免于办理入境验证这两个概念区分不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对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加区别一律申报为目录外产品。同时,个别从事口岸验证工作的同志可能存在这样的观点,对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由于进口料件最终随成品返销国外,不进入中国市场,涉及民用商品口岸入境验证时,监管要求可以适当“宽松”一点,遇到进口企业将需要办理免办手续的产品申报为目录外产品时也不予以指出,不要求企业补办手续,直接给予放行处理。
笔者认为,口岸入境验证工作中,上述认识是完全错误的,若如此行事肯定违背了执法的严肃性。目录外和免于办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某产品一旦被界定为目录外产品,入境验证相关的监管要求对它就不再适用;而办理免办手续的前提,是该产品已经被界定为目录内产品,只是由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免于办理入境验证,但只要该产品仍在中国境内,检验检疫部门对其仍有相应的监管权利和义务。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能源标识产品认证制度推行的有效支撑,如果对企业错误申报默认放行,这种“宽松”的做法并非服务企业,而是进一步弱化了企业对相关认证制度的认识,将严重影响认证制度的推广和落实。口岸验证中发现申报不符情况时,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免办等手续,将扩大和巩固两项认证制度在进口商中的影响,并有效传递到国外供货商,督促外方提升对中国认证制度的认识和关注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维护我国现行技术规范权威性应尽的职责。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口岸入境验证应高度重视,执法尺度“宽松”不得。(徐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