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阴某造船企业向德国供应商订购了2台船用发动机主推进系统设备,当年11月份首台设备到港,该企业将设备运回公司仓库存放了20多天后,在拆封使用时发现该设备多处地方存在严重锈蚀和锈迹,与合同所要求的全新设备完全不符,虽几经交涉,但外方始终不承认是产品质量问题,反指是由于企业保管不善所致。最终,外方只答应派遣技术人员来企业对锈蚀及锈迹进行技术处理,但涉及所有费用由该企业承担。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设备在进境前已有问题,该企业为了生产进度,只能答应外方的要求,最终损失了数十万元人民币。
2012年1月,合同要求的第二台设备到港,基于进口第一台设备时的教训,同时为了验证设备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相符性,该企业在详细咨询的基础上,特委托江阴CCIC对设备进行现场验证和外观质量检验。江阴CCIC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受理了企业的委托申请,并安排相关检验人员在到货后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检验。经拆封验证,并核查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信息无误后,检验人员对设备机身和相关重要部位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该设备正时齿轮、喷射泵机械驱动装置及1#—8#缸体内曲轴表面均存在大面积的锈蚀和锈斑,其中2#缸体内曲轴上锈蚀尤为严重,上述质量问题与贸易合同中所注明的全新设备和相关质量要求严重不符。
1、在现场检验完成后,江阴CCIC帮助企业(委托申请人)与现场的外方代表积极沟通,说明问题、阐明立场,凭借不容争辩的事实和过硬的检测数据,外方代表的最终认可CCIC的检测结果并在现场检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2、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商检报告和索赔证书,为货物退运快速通关提供时间便利,并为企业索赔提供了事实依据。
据江阴CCIC的检验报告和索赔证书,在与外方谈判时掌握了主动,达成了索赔协议,规定由外方派员对锈蚀等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处理,并承担一切相关的费用,同时原设备价格下降10%。
2、由于江阴CCIC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过硬的技术手段,该企业在随后的贸易合同中,明确了产品质量以当地CCIC检验报告为准的要求,得到了外方供应商的认可。5月份,第三台设备到货后,顺利通过了CCIC的质量检验。
企业应增强足够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彻底摒弃经验主义。在日常进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选择规范、可靠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为自身的进出口产品质量提供检验把关服务,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尤其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品,在质量问题上更要把好关,防止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