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负责人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文本(以下简称《投保协议》)。《投保协议》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生效后第一个完成商谈并成功签署的后续协议,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是一项顺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投保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增进两岸经济繁荣。《投保协议》的签署,对于两岸经贸领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还就《投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投保协议》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要素和内容。具体说来,《投保协议》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个条款,分别为: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投资商事争议、联系机制、文书格式、修正、生效等条款。在《投保协议》的附件部分,对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指出,《投保协议》在具备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效保护。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资保护协定的体例设置相应条款,体现投资保护的传统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两岸现实需要,增强《投保协议》的可操作性,针对投资者经第三地投资、人身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等问题,做出了符合两岸特色的灵活处理和适当安排。
二是双向促进。大陆资本赴台投资自2009年6月启动至今,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投保协议》尽可能体现了相互促进投资的原则,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三是减少限制。按照《框架协议》第5条规定,《投保协议》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待遇、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限制等条款,真正体现促进双向投资的目的。
(尚 武)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