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阴检验检疫局获悉,2012年以来,该局受理本口岸入境验证申报87批,经抽查检验,发现申报不符案例6起,集中体现在进口船用设备上,反映了国内船舶修造企业在相关船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船用成套设备中夹带的入境验证商品未申报
江阴局在一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船用预警系统中,发现有一台普通型号的夏普打印机,收货人解释该台打印机是预警系统的打印配套,是“船用设备”,因此没有单独进行申报。
这是一个目前最常见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船用设备有着较严格的定义,特指船舶专用设备。如上述预警系统主体部件不论从产品尺寸还是性能上,都能反映出船舶专用的特性,按照现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其对应HS编码的检验监管条件虽然涉及“L”,但该类部件仍旧被认定为民用商品目录外产品,贸易关系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入境申报时,只需出具民用商品目录外声明等文件及相应验证资料。但普通型号的夏普打印机,却不具备船舶专用特性,其作为通用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即使在船上使用,仍需办理强制性认证和能源标识认证,不能以整套设备名义未经验证手续“夹带”进口。
误区二:需申请免办手续产品申报为目录外产品
部分收货人对所进船用设备不做基本判断,一律申报为入境验证目录外产品。如江阴局发现某船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台电弧焊机,申报时提供了民用商品目录外声明等文件。检验员现场查验,发现该型电弧焊机属于相关的强制性产品验证目录范围,应归为目录内产品。但该产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最终将随所造船舶出口,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可以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免于办理入境验证证明书》,凭证放行。
办理免办手续和定性为目录外产品,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某产品一旦被界定为目录外产品,入境验证相关的监管要求对它就不再适用,而办理免办手续的前提,是该产品已经被界定为目录内产品,只是由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免于办理入境验证,但只要该产品仍在中国境内,检验检疫部门对其仍有相应的监管权利和义务。
以上认识误区,体现了相关船舶修造企业对我国入境验证制度的认识尚不到位。检验检疫部门应帮促相关企业经办人员提升认识,增强对进口船用设备的界定能力,避免错误申报,配合检验检疫部门高效推进入境验证工作。(徐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