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苏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进出口企业开始申请实施直通放行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直通放行过程中,企业有很多不解,遇到很多问题,甚至多次电话和上门咨询检验检疫机构直通放行的有关问题,那么企业实施直通放行过程需要哪些要求和注意点呢?
首先,什么是直通放行制度?按照企业自愿选择原则,江苏检验检疫局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可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发送电子通关单,企业据此在江苏省内报关地海关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而以前是在产地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电子转单,企业凭电子转单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通关单后,才能进行报关,相比实施直通放行制度要多一道报检手续,不利于企业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那么申请直通放行需要什么条件?一是对企业自身有要求。由于出口直通放行秉行以产品风险管理、企业诚信自律为基础,谁检验检疫、谁承担责任,谁放行、谁监管的原则。因此要求申请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身诚信、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稳定等要求,相关审批也相当严格。其次是对出口货物有条件。目前省内直通放行适用产品范围为江苏局辖区内企业生产,并在江苏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质检总局专门有一个《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的货物,如需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之外的重点敏感货物实施省内直通放行,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局应进行风险评估,报江苏局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并报备省局通关处后接受申请。另外,如散装货物,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等八大类货物是不实施直通放行的,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的目录会由江苏局定期发布和维护。,企业满足以上条件后,可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进行审批。
那么直通放行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首先是电子报检时录入,报检单位要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其次如需要办理通关单的更改时,原则上回原签发机构办理,特殊情况下,经原签发机构与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可由原签发机构出具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工作联系单,书面委托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三是直通放行的停止,企业如出现擅自调换直通放行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将被取消省内直通放行资格。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