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于2003年开始实施,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快了出口货物在口岸的通关速度,方便了出口企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不诚信报检、产品质量不够稳定或借绿色通道的优惠条件出口其它企业的货物等。结合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绿色通道企业的动态监管。
一、出口规模
根据《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因此,对于已获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企业,应该密切监管企业的出口状况,定期对企业的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果企业出现更改名称或者备案登记号的情况,应当对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并将企业信息更改情况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反映;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调出法检目录等原因导致上一年的出口额明显低于规定金额,应当暂停其绿色通道资格,并及时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取消其绿色通道资格。
二、诚信申报
绿色通道企业必须“良好信誉,诚信度高,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因此,对于绿色通道企业,必须加强诚信管理。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将企业报检员日常管理和报检评审等与企业档案关联,根据把关成效和差错登记制度定期对企业诚信度进行打分,对诚信度降低的企业暂停其绿色通道资格,并及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汇报,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
三、产品质量
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都不能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一是要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职责是保证质量安全,是促使生产企业提高质量自控水平。因此,要对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掌握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对质量从原料购入到生产加工,高质量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把保证质量安全防线提前到生产阶段,这是监管职责之一。二是要采用风险管理,运用好风险监测和科学的质量分析、风险评估手段,科学设置监测途径、方式、项目,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风险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质量安全问题防范在前,早发现,早预警,早解决,争取主动监管,避免成为“消防员”。三是帮扶企业解决质量管理难题,特别是一些普遍性问题,确实在监管工作中体现检验检疫的技术服务。
四、处罚情况
在对绿色通道企业的审查与核准中,必须确保企业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在后续监管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管理档案,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监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不履行自律承诺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实无误的,通报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暂停对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资格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核实后,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资格。
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可以大幅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因此,检验检疫机构需定期对不符合实施绿色通道条件的企业进行清理,从而有效确保绿色通道制度的规范实施,保证绿色通道的畅通。(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