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庄/文 王作霖/图
旅游贸易动植物检疫工作现场
口岸截获的羚羊角
2012年1月13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即公告(2012)1712号,同时废止了农业部以(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发布的原“名录”。这是自“三检合一”以来,首次由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口岸检疫查验活动的重要公告,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口岸有害生物入侵风险的注重程度,适时贯彻落实这一法规、迅速防控列入“名录”的各类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农业安全,无论对检验检疫机构或是地方农业部门都显得十分迫切。
在实际贯彻落实这一法规的过程中,作为守护数千公里边境线、与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毗邻、拥有众多铁路和公路口岸的内蒙古检验检疫机构来讲,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落后的经济条件,在防控有害生物入侵领域承担着特殊责任,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实际问题应该引起质检和农业两个部门的十分的重视和必要的研究:
应该关注相关法规之间的有机衔接,研究可能存在的“敞口”之处,完善具体实施的措施,达到“闭口”效果。
具体来讲,当前对陆路口岸应该关注“名录”与“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通(2009)36号】(以下简称《办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这里主要涉及《办法》中的如下条款: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边境贸易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实施逐批检验检疫和监督抽查管理两种工作模式;第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原则上仅实施现场检疫和查验,对检验检疫高风险的边境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视情况实施实验室监督抽查;第十二条,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也可以根据便利贸易和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对以上各条,由于在内蒙古、黑龙江和新疆地区互市贸易中就包括很大程度的旅游贸易成分,经常混杂,不易十分准确区分开来,在一些口岸互市贸易事实上就是旅游贸易。所以,针对旅邮检方式制定的检疫模式,即适用于互市贸易。
针对第九条,由于旅游贸易周期十分短暂,加之边民互市贸易中的小额贸易商品(经常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所能够采集到的信息十分贫乏单一,严重阻碍了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而这对进境动植物产品又往往是十分必要的。而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相关规定是就近、简易、方便的原则,这与“名录”中涉及的应该实施备案和审批的工作方式又相互矛盾和冲突,使得边境地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实际操作工作陷入两难境地。同时,由于一些陆路口岸每日双方边民和旅客入出境数量较为庞大(可以达到数百至数千人次),所以实施风险评估和备案许可工作的难度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对包括“名录”、“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完善和修改衔接不顺、实施不便的根本问题。如针对海运口岸、航空口岸、毗邻地区陆路口岸等不同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工作程序。同时,应该明确边民互市贸易是否属于“名录”所指的旅邮检范畴,以便更好地指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准确界定实施不同监管方式的对象,达到科学、准确、严密执法。防止因理解不同产生歧义而带来的麻烦和混乱。
应该对《名录》中的审批许可的程序做出较为明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相对人(国际旅行自然人、贸易公司、研究机构、留学生等)的执法和守法行为。
近年来,为繁荣和丰富边境地区人民生活,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推动这些地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开展,检验检疫部门为顺应这一决策,适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相关法规,如“办法”等法规。而在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毗邻地区的上述贸易活动中,动植物及其产品占据了较大份额,在互市贸易和旅游贸易活动中因动植物产品而导致风险的情况也时而发生,如2011年,内蒙古各口岸就截获和检出了相关的有害生物。而这其中就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旅游贸易动植物及其产品。
如何将推进边境地区互市贸易和旅游贸易事业与最大程度防控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协同相关法规,为边境地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科学严谨、便捷有效的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准则是十分迫切的问题。
根据这一情况,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必须办理进境备案和许可程序,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必办理,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边境地区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和旅游贸易的贸易周期短暂、相关信息贫乏的实际情况。如,可以根据相关国家主要疫源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针对蒙古国可以制定涉及鼠疫和口蹄疫的动物产品的规定,而对俄罗斯可以考虑涉及马铃薯甲虫等植物病害的办法。
应该对由于调整了禁止进境物品种类和提高了检疫工作力度而引起的偏远地区小口岸在人员质量/数量、检疫工作设施/设备的新需求的问题的调研工作做出必要的安排。
由于经济不发达,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广大内陆地区普遍存在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设备数量不足、质量不够,检验检疫专业工作人员匮乏的实际情况,如内蒙古地区拥有绵延数千公里的边境线,具有15个分支机构,业务管辖15个口岸(包括铁路、航空、公路口岸),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口岸几乎没有动植物检疫办公场所和相关专业检疫工作人员。甚至少数口岸直到发生A型H1N1流感之后,在内蒙古检验检疫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医学专业人员的基本配备。尽管在全国所有口岸有害生物截获和检出统计中,广大内陆地区所占分量在数字上较小,但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如果这些口岸成为阻挡动植物疫情传入的短板,其可能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估量的,例如蒙古国的口蹄疫和炭疽病,以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的马铃薯甲虫的威胁,对上述口岸地区的动植物检疫监管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针对这一情况,应该参照当年应对突发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威胁时一样,对这些口岸进行一次全面的动植物检疫监管能力调研,据此制定出相关规划,逐步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口岸地区动植物检疫监管的薄弱问题。为实现我国全方位防控动植物疫情传入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新闻连接
截获有害生物种类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按有害生物类别统计,截获昆虫27种460次,占总截获疫情次数的38.82%;截获杂草28种725次,占61.18%;其他有害生物截获均为0。
截获数量前十位的有害生物依次为荞麦蔓124次、糠稷120次、藜103次、十二齿小蠹90次、泽泻76次、六齿小蠹71次、狗尾草62次、鹤虱59次、小灰长角天牛38次和落叶松八齿小蠹30次;其中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为苍耳2次(宾州苍耳1次、西方苍耳1次)、云杉大小蠹1次。
截获疫情来源国家、地区情况
进境植物检疫截获疫情仍然主要来自与我区毗邻的俄罗斯和蒙古国。其中按截获货物批次分别为俄罗斯948批、蒙古国154批、澳大利亚2批、美国1批;按截获有害生物批次分别为蒙古国719批、俄罗斯460批、澳大利亚6批。无论是截获货物还是截获有害生物,均较2010年有较大提升。
截获有害生物的重要事件回放
内蒙赤峰检验检疫局首次在进口皮张中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宾州苍耳和西方苍耳,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相关检测及鉴定证书。2011年,在赤峰地区监测到检疫性杂草情况已向国家质检总局及内蒙古政府报告,得到自治区政府的重要批示,为下一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工作打下基础。
温馨提醒
各地方检验检疫局深入解读《名录》
北京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新《名录》的禁止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切勿携带、邮寄新《名录》中的物品进境,以免给国家带来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给自身带来财产损失。北京检验检疫局也将在旅检口岸和国际邮件分拣场所进一步加大查验和宣传的力度,保障国门安全。
(北 宣)
深圳检验检疫局有关专家同时解读了新《名录》出台的背景。据悉,随着出入境旅客人数逐年增加,旅客携带物种类层出不穷,数量激增;邮寄渠道入境的物品中也有部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且种类繁多、来源复杂,原产地难以确定。实际上,无论是旅客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检疫风险远远高于贸易性进口货物。国家对禁止携带入境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名录虽然已进行过修订和更新,但可传带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增加。现代种植业广泛应用的植物栽培介质等物品的检疫风险也需要慎重评估。在动物领域,一方面,新的疫情时有发生,原先认可的杀菌消毒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疫情的防控要求,相关物品的检疫风险需要被重新评估。另一方面,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有证据显示一些物品的检疫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这类物品没有必要继续列入禁止进境物名录或者可以允许限量入境。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旧的《名录》进行调整。
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新《名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切勿携带、邮寄新《名录》中物品进境。
(深 宣)
海南检验检疫局针对近期多次从海南口岸入境旅客携带及邮寄物中截获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情况,提醒广大入境旅客和相关企业,在办理进境携带或邮寄业务前,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不要携带或邮寄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以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采用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此外,具有输出国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海 宣)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