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局长李延辉:依法施检 高效服务

 依法施检 高效服务

   广东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延辉

    10年的实践证明,新《商检法》适应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国内法制建设进程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新《商检法》强化了检验检疫机构宏观管理及市场监管职能,提升了检验检疫部门口岸执法把关的能力,促进了我国产品质量提升及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新《商检法》立法宗旨的改变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宏观管理职能

    新《商检法》确定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宏观质量管理职能。由此,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

    ——催生了分类管理制度,奠定检验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分类管理工作是新《商检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充分总结了检验检疫部门多年来落实《商检法》的经验智慧,适应深化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的需要,适应出口产品质量宏观监管的需要,也适应社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目前全国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企业已达6.3万家,其中一类企业3500多家,占比5.6%,但其出口金额占到全国出口总额的40%以上,产品质量优秀。各直属局也根据本地实际,推出系列细化措施,广东局构建了适合广东外经贸发展的“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体系”,并逐步电子化,将风险控制、日常监管、诚信建设和把关效率放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提高了质量分析的战略地位,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新《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使得检验检疫部门掌握并向社会公开进出口质量状况成为法定义务。近年来,总局全面深化质量分析工作,仅2011年就组织撰写质量分析报告1300多篇,涉及41类重点商品和8项重点工作,并归纳上报国务院,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广东局在质量分析的调查统计方面开拓创新,2008年开始与著名学术机构合作开展质量调查,形成一套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评价技术体系,建立将质量评价由定性向定量转变的数据模型——质量安全指数(Quality Safety Index,QSI),并基于调查,连续三年公布广东出口消费品质量报告,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质量提升起到了助推作用。

    ——开拓了国际交流合作的新视野,为检验监管与国际接轨开辟新途径。新《商检法》关于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安全、保护环境、反欺诈的目标,将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最前沿,为质量监管领域国际合作提出了新课题。10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探索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在消费品安全监管领域逐步形成合作格局,增强互信,减少摩擦;相继与非洲、中东等地区的许多国家签署实施了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协议,切实保障了我国出口新兴国家商品的质量,促进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新《商检法》法检目标的改变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市场监管职能

    新《商检法》确定的五项合法目标,特别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使得检验监管工作跳出了传统而狭隘的“检验”范畴,由原来单一的“检验”机构转化成行政执法机关,更多地担负起市场监管的职能:

    ——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成为法定职能。新《商检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必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市场,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职能。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强化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配套的监管规范,完善考核、评价、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检验鉴定行为。由此看出,检验检疫部门将来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积极推动检验鉴定市场开放,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对检验市场、检验机构的管理及对产品质量整体状况的监管上来,引导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效发挥作用。

    ——目录外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必然的义务。新《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全面监管的职能,在当前质量安全事故频发阶段,应强化目录外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进口日用消费品,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六一国际儿童节组织了进口婴幼儿服装、内衣和儿童用品专项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对外公布,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广东局2011年对危险化学品、服装、食品接触材料、机电等几大类1770批目录外商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出378批不合格,不合格率21%,远远高于目录内商品。由此看出,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全面履行目录外商品的监管义务,还需探讨更系统更科学的方法。

    ——打击进出口领域违法行为是不容推卸的责任。打击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机构的基本职能,近年来,在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广东局仅2011年“双打”期间,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14起,捣毁假证窝点12个,涉案金额达9640.73万元。逃避监管致使质量事故频发,2011年广东局对不合格案例调查发现,80%以上案例是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的(约30%为目录外商品,54%属逃避检验检疫),依法打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检验检疫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

    新《商检法》法检内容及依据的改变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口岸把关职能

    新《商检法》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定义为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这不仅使得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模式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而且提供了更丰富的实际操作内容,满足口岸执法把关需求的能力越来越强,把关效能愈加明显: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把关总体成效更加明显。全系统建立了基于供应链质量监管为主线,以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办法为主体,包括出入境商品验证、监督抽查、风险预警、出口商品国外退货溯源调查以及国外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案例调查等制度机制在内的一套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以广东局为例,2002年至2012年,共检验进出口工业品4350万批,货值16800亿美元,总体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广货”已在绝大多数国家深受欢迎。

    ——对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把关效果更加突出。检验检疫机构围绕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防欺诈,强化对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检验把关。在进口旧机电、废物原料等方面,建立健全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国内收货人登记等检验监管制度,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区域划分管理;在进口医疗器械、进口设备、车辆等方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在进口能源战略规划、调整和实施中,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

    ——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升效果更加显著。现行的出口前置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从历年欧盟REPAX系统及美国CPSC反馈信息来看,极少有监管内的企业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而近年的恶性质量事故,几乎都是目录外商品或逃避检验而出口的商品。输非商品中,凡经过装运前检验的,极少出现质量投诉。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例子:1999年底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检验时,型式试验一次性不合格率高达40%~50%,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帮扶,目前出口合格率已达99%以上,产品质量提升成效明显。

    十年耕耘,十年收获。新《商检法》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对外贸易发展,特别是现阶段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客观来说,我国当前对外贸易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由此导致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进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市场失灵现象普遍存在,进出口质量监管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因此,在当前国情下,检验监管工作绝无止境,特别是国务院颁布了《质量发展纲要》,从战略高度明确提高质量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进一步适应当前发展阶段特点,发挥垂直管理的体制、资源优势,以新《商检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十二字方针”为指引,以构建“中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种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新《商检法》的立法宗旨,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中国国门时报》

    纪念新《商检法》颁布十周年特刊

    中国国门时报推出纪念新《商检法》颁布十周年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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