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检验检疫在对一船进口废钢实施重量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比提单数短少422吨,遂如实出具索赔证书,帮助企业对外索赔20万美元。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要约定凡不具备水尺计重技术条件的船舶应实施衡器计重。货物到港后,要及时申请检验机构实施监卸、全衡,逐步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这样无论合同约定何种计重方式,收货人都能在检验机构的有效监管下衡出真实的卸货重量,为对外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此外,要租用船龄合适、船况较好的船舶承运,尽可能采用收货人租船的方式操作,特别不要租那些有经常短重行为的“黑船”。(金良 施向军)
金良 施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