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适用“刑事优先”原则

    案情介绍:

    某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查获一批不合格钢材,该批钢材货值达15万元。经查,该批钢材由辖区A公司销售。在拟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很快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进行了刑事追究。

    争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对某局的拟处罚事项向当地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认为某局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刑事优先的原则”和“一事不二罚”原则。某局则坚持认为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那么,某局在积极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同时,能否对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说某局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刑事优先”原则和“一事不二罚”原则呢?

    笔者认为某局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了“刑事优先”原则和“一事不二罚”原则。

    理由:

    1、刑事优先原则是当对同一个制裁主体拟进行制裁,出现是适用刑事制裁还是行政制裁的矛盾时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本案中,刑事制裁的对象的相关责任人是自然人,行政制裁的对象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不存在违反“刑事优先”原则。

    2、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处罚原则没有先后规定,也没有主次之分。本案中同样因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的相关责任人是自然人,而行政制裁的对象的法人机构。制裁的对象、种类也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必然不同。

    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日见增多,各级质监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有力地抑制了各类产品质量犯罪案件日渐嚣张的态势。但由于各地对涉及产品质量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不够具体,特别是一些行政法规对涉嫌犯罪的规定比较含糊,加之部门利益的客观存在,使得各地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对如何实施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出现了“先后”之争。

    多年来,由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出现过许多问题,有该移送不移送的,也有不够移送公安部门抢先插手的。而现在更多的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不至于造成渎职,通常的做法是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立即移送案件。这样就使得本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制裁礼让于由公安机关的刑事制裁。混淆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另一种形式的不作为。(淮安市洪泽质监局  张晓春 林树银)

张晓春 林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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