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乳粉吃了“闭门羹”
案例回放:
2011年下半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检出4批133.5吨不合格进口乳粉,其中3批次检出亚硝酸盐超过国家标准,一批次检出细菌总数超标。3批检出亚硝酸盐超标货物总量达到113.5吨,其亚硝酸盐最高含量竟达允许限量的11倍。1批细菌总数超标货物重达20吨,细菌总数超过标准限值的1.5倍。其中3吨不合格乳品被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其余130.5吨全部做退货处理。
专家解读: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长期食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食物,可导致肠炎、腹泻甚至食物中毒。“亚硝酸盐”则是一种剧毒物质和致癌物质,成人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因此我国对其制定了严格限量标准。关于亚硝酸盐对乳品的污染问题,风险涵盖从奶源到生产线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包括对草场、饲料、发酵、生产等各大环节严加把关,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面临污染的危险。据统计,自2007年起,厦门检验检疫局共查获23批乳粉不合格,重量达583 吨,该局均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处理。
2.撑起口岸核辐射防护伞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及核泄漏后,厦门检验检疫局局密切关注,加强口岸核与辐射监测工作,于3月22日在全国口岸首次监测并妥善处置来自日本的“MOL PRESENCE”轮放射性异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3月27日,该轮自行驶离厦门港,返航日本。
专家解读:
厦门检验检疫局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置,既维护了国门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又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政治或外交影响,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监测及处置方法被列为典型案例供全国参照。
3. 涉“塑”食品毁不留情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厦门检验检疫局严格监管,共查封涉“塑化剂”食品500多吨,涵盖果冻、油炸小食品、饼干、鱼松、果汁饮料等种类。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月4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共集中销毁入境涉“塑化剂”食品4.9万箱、544.3吨,货值29.5万美元,退运涉“塑化剂”饮料1.7万箱,202.5吨,货值10.5万美元。
专家解读:
塑化剂是一种有毒的化工业用塑料软化剂,属无色、无味液体,添加后可让微粒分子更均匀散布,因此能增加延展性、弹性及柔软度,常作为沙发、汽车座椅、橡胶管、化妆品及玩具的原料,若加入到食品中可起到类似“增稠剂”的效果,属于工业添加剂,严禁加入到食品中。如食用有可能导致儿童性别错乱、危害男性生殖能力或导致女性性早熟。去年厦门检验检疫局已研发可一次性检测22种邻苯二甲酸酯 的行业标准,进一步强化口岸质量把关。该局提醒进口企业选购相关食品时应要求国外企业提供“塑化剂”检测报告,或主动联系厦门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
4、有毒纸尿裤进口遭拒
案例回放:
2011年10月,厦门局大嶝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对一批台湾进口的知名品牌婴儿纸尿裤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货物细菌菌落总数为7300cfu/g,真菌菌落总数7700cfu/g,大大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规定的细菌菌落总数小于20cfu/g和真菌菌落总数不得检出的要求。厦门局大嶝办事处依法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实施退运。
专家解读:
合格的纸尿布在加工过程中要经过红外线的消毒,有严格的卫生指标,而且简易包装袋里的散装纸尿裤(片)产品极易在运输、包装和销售过程中被各种细菌污染。使用不合格的尿布会诱发多种疾病。特别是婴儿的皮肤比较稚嫩,毛细血管表浅,免疫力低下,而不合格纸尿布的细菌数量较高,使用这种产品后会导致合并感染、红臀等疾病。货物检出细菌菌落总数和真菌菌落总数超标如此严重,在厦门口岸尚属首次。
5、冒牌“拉菲”撕下假“面具”
案例回放:
2012年2月28日,厦门口岸进口一批葡萄酒,共计6种14028瓶、10521升,价值 15698欧元,被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依法责令进行标签整改。原因是,这批酒外文原标酒名为“CENTURY LAFAYETTE”,中文品名却为“世纪拉菲”,与法国名庄葡萄酒“LAFITE”的常用中文名极其相似,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专家解读:
我国允许进口葡萄酒以其外文品名的音译或意译名称作为中文品名,但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食品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其与另一产品混淆。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国内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厦门口岸葡萄酒进口量连年大幅上升,2011年进口葡萄酒1799.78万升,同比增长102%,已跻身全国第六大葡萄酒进境口岸。进口量迅猛增长的同时质量却参差不齐,市场火热、利润优厚诱惑众多经营商纷纷投入进口葡萄酒行业,市场上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乱象。2011年厦门检验检疫局经检验发现30批进口葡萄酒不合格,原因均为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主要是标注的产地、等级、产品类型等与实际不符,如普通餐酒、地区餐酒标注为法定产区酒,半干或甜型葡萄酒标注为干型葡萄酒,以及中外文品名未一一对应等。
6、铜精矿短重索赔百万美元
案例回放:
2011年4月底,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对一家铜业公司进口的大宗散装铜精矿实施水尺计重检验鉴定时,连续发现两船分别来自智利和秘鲁的铜精矿严重“短斤少两”,其短重率分别达28.05‰和19.65‰(超出水尺计重允差值5.61倍和3.93倍),短重总吨数达515.8吨,厦门局及时出具了重量证书,供收货人对外结算索赔,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111.75万美元,这是厦门口岸进口大宗铜精矿十年来所罕见!
专家解读:
铜精矿属高价值商品,在有色金属价格持续攀升、国外铜矿开采企业主导市场的国际环境下,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即发货人原发货物“缺斤少两”的现象。鉴于上述情况,检验检疫专家提醒国内进口企业提高警惕,积极与供货商协商、交涉,争取将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签定为以卸货港检验鉴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7、旧服装难逃“火眼金睛”
案例回放:
2011年4月,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对一批来自韩国、品名为衬衣的货物进行外观检验时,检验人员敏锐地发现其中12件衬衣,明显有污渍,磨损,领口及袖口起毛等。经对该批货物进行逐件检验后,发现共有78件衬衣存在上述缺陷,疑为旧服装。据货主称该批货物系国外品牌服装的尾货、库存货以及零售店里的试穿样,进口后将作为中高档服装在国内销售。货主在韩国收购时也进行了检验,但未发现存在问题,没想到在厦门口岸被检验检疫人员“火眼金睛”检出了。东渡局为此第一时间出具了检验不合格证书,帮助货主向国外索赔,并监督货主将检出的旧服装进行销毁。
专家解读:
我国有关部门严令禁止进口、出售进口旧服装,有些旧服装虽经洗涤熨烫加工,仍是传染疾病的污染源,穿着以后,会使人感染各种皮肤病或其他疾病。有些病菌存在引发大面积疫情的严重危险,危及人类健康。厦门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购买这些非法入境的旧服装,不要因贪图便宜而被染上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8.染“绿”毒饲料退运没商量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连续从三批进口“配合虾苗饲料”中检测出孔雀石绿、镉含量超标,共8072件、60吨,其中孔雀石绿含量从0.6至11.8ppb不等。东渡局及时出具卫生证书和退运处理通知书,监督对货物做退运处理。质检总局据此向全国各口岸发出预警通报,防止有毒“配合饲料”进入大陆。
专家解读:
孔雀石绿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色。研究结果表明,孔雀石绿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许多研究报道表明,进食少量的镉便可能引发严重的中毒症状。世界卫生组织确定镉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12种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危险化学物质,镉被列为首位。水中生物对镉有较强的富集能力,如鱼类可富集1000至1万倍的镉。我国的渔用“配合饲料”卫生指标要求:海水鱼类、虾类“配合饲料”镉含量不能超过3.0mg/kg,其他渔用“配合饲料”的镉含量不能超过0.5mg/kg。
9、垃圾焚化炉不合格遭“回炉”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对日本进口的一套垃圾焚化炉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货物在安全、环保方面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既无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警示标记,也缺少铭牌标识、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等相关产品信息,炉内甚至夹带工业垃圾。厦门局当即帮助联系有资质的环保单位对焚化炉内的工业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督促制造厂商对其进行彻底的技术整改,对整改实施全程跟踪验证,确保生产安全。
专家解读:
进口货物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质量状况,一直是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把关重点环节。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进口货物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因此,进口商在进口国外产品时,应重点关注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10、进口煤炭太“水”遭索赔
案例回放:
2012年2月9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在检验一批从印度尼西亚运抵漳州口岸的动力煤时,发现了混装迹象:分层明显,水分含量高,粘度大,卸煤机及输送皮带不时出现堵塞现象。经检验,判断该船煤炭可能严重不合格。该局所属漳州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会同厂方代表协商后决定暂停卸货。随后,实验室检测结果证实,该批煤炭全水分高达28.12%,高出合同规定限值10.12个百分点;收到基高位发热量为每千克4423千卡,比合同规定的限值5600千卡低了1177千卡。铁的事实面前,供货方不得不同意停卸退运。此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52.52万美元。
专家解读:
在国际资源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大环境下,进口企业海外煤炭采购常常以装货港第三方检验报告为结算依据,从而令自己在不合格索赔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检验检疫部门建议:收货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争取规避以装货港检验报告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增加以到货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到货检验条款,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厦门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