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悠悠万事,民生为大,质量工作必须以民生为本、民信为天,这是质量强国的必然要求。“3.15”活动日的设立,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它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真正原因和魅力所在。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3.15”活动日的“日”的作用比较突出和明显,在活动日这天,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氛围,不仅向消费者宣传质量和辨识假冒伪劣产品的方法,免费为消费者检验检验农资、食品等产品。真正要把一年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全部压缩到“日”中来。但过了这个“日”,一切又归于原来。就象我们过春节一样,只是过的春节是个节,因为过了这个节就是春天了,按照传统习惯纪念一下,仅此而已。之所以造成这种广大消费者不愿意看到的现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对“宣传日”活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的。宣传日的设立,是为了在向社会公众集中展示我们职能部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让消费者进一步对职能部门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解。以便以后更顺畅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权益不受侵害。而不是一个年度工作中,就这一天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时间可以少管或者不管。其次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期性认识不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而不是一个活动或一个“日”就能解决的,需要在日常工作做大量的消费者看不到工作,才能真正达到这一目标,只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日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和责任。
要改变这种重“日”轻日常工作现象,一方面要提高对“日”的认识。任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法律法规宣传和惠民措施的实施,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都是一长期系统的工程。设立“日”的原因,无非考虑到各单位在平时做日常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日”的设立,对工作有一个更有力的促进。而不是要把所有的宣传工作都集中到这一天来。另一方面是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除了要加强对“日”活动组织情况的检查和新闻报道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平时的日常工作。把衡量某个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向平时转移,牢固树立起“日”活动搞得再好,平时工作做不好,也不能评为先进的思想。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3.15”变成“365”,从而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质量。(甘信军)
甘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