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8月8日,南通A公司向南通局报检出口一批男式服装,共计5款,货值57488美元。该公司出具《出口轻纺生产企业产品符合性声明》,声称上述货物均为该公司生产,并取得南通局就该批货物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经调查发现,上述货物中有两个款的服装实际为沭阳B公司生产。
A公司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南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通常所说的“飞单”,指的是一些不法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虚报、瞒报、购买等手段,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非法取得检验检疫证单,逃避检验检疫监管,致使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混出国门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南通A公司为南通局评定的二类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南通局对该公司出口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该公司利用检验检疫部门给予的便利条件,将沭阳B公司生产的出口服装谎报为该公司生产,取得南通局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导致该批货物得以出口。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口法检商品产地检验规则,扰乱了检验检疫部门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检验监管秩序,导致出口法检商品逃避检验监管。虽然整批货物中部分产品确为A公司生产,但由于A公司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取得了整批货物的检验检疫证单。因此,南通局以整批货物为违法标的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为了帮助出口企业提高通关效率,鼓励其诚信经营,增强责任意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然而,少数企业或代理报检机构却利用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便利条件,帮助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生产的,甚至是不合格的产品办理出口报检业务,严重破坏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秩序。检验检疫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将一如继往的予以严厉打击。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增强生产企业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培训,努力提升产品的质量,合法、有效地利用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便利条件。
法规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徐劲实)
徐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