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解读

    2012年1月13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修订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并于2012年2月23日在总局网站公布。这是农业部、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部际间协调与合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名录》的修订、出台和公布正当时,对于推动质量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明确的指导意义。

    一、 名录修订、出台背景及意义

    (一)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种类和数量逐年加大,原有两个《名录》(92年版)已不能满足口岸检验检疫执法需求,不能有效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质检系统首次旅邮检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呼吁尽快对原有两个《名录》进行修订。总局动植司及时成立了全国旅邮检工作协作组,将《名录》修订作为当时的一项首要任务。此后,历时五年多,系统上下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协作组先后召集三次会议,最后经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修订、公布。

    (二)出台意义:

    笔者认为,《新名录》的修订、出台和公布选择的时机非常好。一是选择在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两天后签发,二是选择在国务院颁布《纲要》后、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纲要》之际出台和公布。因此,意义特别重大。

    1、《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是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部、农业部等14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新一轮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纲要》第一次把质量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提出: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因此,“建设质量强国”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需要政府、企业、监管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部际间的协调和合作尤为重要。而名录的发布正是农业部、质检总局贯彻落实《纲要》、进一步加强部际间协作配合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两部门率先采取的共同行动。因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新名录》修订发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授权:“有关禁止进境物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同时,《新名录》起草、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对1992年版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修订和补充;《新名录》将国家禁止进境物和上述两个名录合并,分成三大类、16个条目,并进一步明确实用对象为“旅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科学与严谨、全面与连续、明确与具体,《新名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便于口岸一线人员掌握和执行,也利于境内外单位、个人及旅游团体理解和遵循。因此,《新名录》又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二、《新名录》体现了以下五大亮点:

    1、《新名录》扩大了蔬菜、燕窝的禁入范围,严防各种疫病疫情及有害生物传入。在原《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仅把茄科蔬菜纳入禁止进境物范围,《新名录》则明确规定,蔬菜类均属禁止进境物;原国家禁止进境物仅对禽流感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燕窝加以限制,新名录则明确规定燕窝禁止进境。

    2、《新名录》对活动物和植物繁殖材料采用了概述性语言,便于口岸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同时,将未知的活动物和繁殖材料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从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新名录》根据种子法等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次对转基因生物材料和有机栽培介质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口岸执法人员对敏感商品的监管。

    4、《新名录》对动物产品限制更加严格,并进行了分类细化和明确。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肥料等;并对过去各口岸执法中分歧较大的部分做出详细规定。如对动物产品规定中,强调生或熟肉类及其制品均属禁止入境物,对蛋及其制品进行了细化等,有利于统一各口岸执法尺度。

    5、《新名录》增加了第十六个兜底条目:“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是延续了国家禁止进境物的规定做法,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补充和执行总局临时发布的一些公告、通知及警示通报等。

    三、《新名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名录》在制定中,由于受上位法及其授权颁布部门和名录名称的限制,无法涵盖口岸执法中涉及国境卫生检疫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有待于在今后修订《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邮寄物管理办法》中体现。为此,笔者提醒:口岸一线执法人员在执行《新名录》的过程中,切不可忽视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卫生检疫规定,不要顾此失彼。(张金兰)

张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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