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第35号修正案,该修正案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全面强制实施。其中增加一个新条目(UN3496,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第9类),将镍金属氰化物列入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电池产品,它们按照《国际危规》的分类标准和电池中所含有的危险物质成分,将电池划分为第8类腐蚀品(由于内装腐蚀性电解液)、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由于内装活泼金属)、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由于电池不合适结构或玷污反应会造成爆炸破裂起火),这些电池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财产造成毁损、对环境造成伤害和损害,需要特别防护,应按照《国际危规》中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条目进行包装、积载、隔离和托运。
镍氢电池在35号修正案之前的《国际危规》中并未提及,其运输往往按照普通包装执行,在第35号修正案《国际危规》强制生效后,相关企业应按照新的危险货物运输条目进行包装、积载、隔离和托运。
我国是镍氢电池出口大国,新的《国际危规》将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影响较大。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1、要严密关注镍氢电池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事项,加大对新规则的学习力度,认真研读新规则中镍氢电池分类条目,了解新规则对我国镍氢电池运输的影响;
2、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和海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针对性的采用危险货物包装和运输方法,全力满足新规则要求的各项运输条件;
3、相关出口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包装、运输违规造成货物滞留或退货等损失;确保镍氢电池等危险货物顺利报检出口。(张晓天 赵小平)
张晓天 赵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