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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精简化妆品监管程序

2010-02-18 14:25:11            点击: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2月22日刊登新规例,修订现行对化妆品投放市场的监管规例。新的第1223/2009号规例取代监管化妆品的欧洲委员会第76/768/EEC号指令。这项指令已修订55次,欧洲法院亦曾就指令诠释作出多次裁决。

    据悉,新规例是一项通用法典,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旨在简化监管程序及相关专有名词,减少原有指令于27个成员国分别推行时所出现的不明朗情况。

    第1223/2009号规例仅适用于化妆品、医疗或生物农药产品并不受其规管。根据这项规例,“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外部部位,以作清洁、改变外观或保护之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包括化妆用产品、肥皂、沐浴制剂(浴盐、沐浴泡沫、浴油及沐浴凝胶)、香水、脱毛剂、香体剂、头发护理产品(洗发液、发粉、洗发水、发乳及头发定型剂)、乳霜、乳液、面膜、剃须用品、唇膏及牙膏等。

    新规例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化妆品安全,因此十分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新规例规定,化妆品必须指定一名在欧盟内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负责人,方可在市场投放。新规例列明负责人及分销商的责任以及于供应链内的身份,并清楚说明及扩大负责人的职责范围,规定自最后一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后,必须将产品资品保留10年。

    新规例落实多项修订,以提高化妆品安全,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1.为所有含纳米技术材料的产品引入安全评估程序,一旦确定产品对人体健康有所威胁,当局即可对产品实施禁令。所有以纳米材料形式出现的产品成份必须清楚列明于标签的成份清单上。欧委会将应科技进步,定期检查规管纳米材料的条例。

    2.禁止使用被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能力的物质。

    3.限制使用多种其他物质。除规例列明的物质外,其他被禁物质、限制物质、染色剂、防腐剂及紫外线过滤剂一律禁止使用。

    4. 非蓄意加入的微量被禁物质,若是来自天然或人造成份的杂质、生产过程、储存或从包装迁移等,而技术上难以避免,并符合安全条款,则容许存在。

    5.标签方面,进口化妆品须注明原产地,采用纳米技术的所有化妆品成份须列明于标签的成份清单上。成份名称亦须以括号注明“纳米”。

    6.禁止广告及化妆品标签含误导名称。欧委会应与各成员国合作,就产品所用名称及合理使用有关名称的准则订立行动计划。

    新规例的其他条款包括过往的修订内容,并强调透明度,以下各项重要规则值得注意:

    1.包装上须列明使用成份。

    2.产品应标示有效使用日期。

    3.可能构成过敏反应的物质应清楚列明于成份清单上,让消费者加倍留意。

    4.消费者选择产品时,可向负责人要求索取产品资料,包括上述及标签以外的资料。

    据悉,新规例已于2010年1月11日生效,并于42个月后(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有关危害生殖能力物质及规管使用纳米技术的条款,分别从2010年12月1日及2013年1月11日实行。

■文/施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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