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日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应当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相关链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