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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8-03-11 14:57:13            点击: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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