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七条,细化了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新出台的《港口条例》亮点突出,包括赋予政府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港口发展的权限;鼓励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设施;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规范港口岸线的管理和审批,增强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等。
《港口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该规定赋予政府制定政策的权限,为政府采取非常政策和措施加快广西港口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时,《港口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防污处理、仓储等设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和促进广西港口发展,《港口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基础上,作出了鼓励多元化投资的规定。
另外,结合广西目前港口资源整合工作的成效,《港口条例》对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范围作了规定。同时针对新出现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从而为港口资源整合的后续推进提供了法制保障。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期限不超两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稀缺和宝贵,新出台的《港口条例》在港口岸线保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原则;细化了岸线审批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临时使用岸线制度;规定了岸线限期开发制度;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增强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
其中,《港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非深水岸线应当到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办理审批的程序;第十三条明确了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严格依照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具有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岸线使用无争议,岸线使用不影响周边港口岸线或者航道使用,以及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为提高岸线利用率,增大囤积岸线行为的经济成本,《港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可以于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鉴于《港口法》没有对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做出规定,但实际生产生活中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可避免,对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应当遵循及时、合理、适度的原则,《港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岸线临时使用,但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此外,为防止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被非法占用和无序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广西港口岸线资源,从总体上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率,借鉴上海、浙江、福建等发达地区的经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表示,《港口条例》通过建立制度、制定措施,依法促进港口科学发展、科学管理和现代化建设进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潘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港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整合港口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对加快北部湾经济建设、打造西江黄金水道,加强港口开发、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检验检疫声音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广西检验检疫局将按照2010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与广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全力支持广西港口建设,建设国际大通道、建设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商贸基地等。
广西检验检疫局将在广西申请增开新口岸和老口岸升格验收中给予支持和指导,研究采取相应的检验检测措施,支持广西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规划和建设,研究采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进出口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政策措施,促进广西扩大口岸开放。
同时支持广西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广西电子检验检疫信息化系统,推广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进口货物快速查验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等系统,从而帮助广西更多企业获得享受国家质检总局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管理的资格,提高口岸出入境货物和人员的验放速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把关能力,促进广西产品扩大出口。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