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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无明文禁止 特殊人才"卖"工作权渐成市场

2011-03-09 07:51:00    法制日报        点击:

  一个好点子可以卖钱,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把出点子作为工作,并且将这作为工作权拍卖出去,倒是闻所未闻。

  不过,这一从未听说的稀奇事,如今确实发生了——“点子大王”何阳,把自己出点子的才能作为顾问权拍卖出去,并获得不菲的报酬。

  此事并非偶然,也不是买卖双方的个人沟通,在这背后,实则是国内悄然兴起的工作权拍卖市场牵线搭桥。

  工作权究竟如何拍卖?这种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刚开始,社会上对拍卖工作权的行为争议很大,很多人提出质疑:人怎么能进行拍卖?但是随着拍卖的成功进行,质疑声逐渐变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行政部门出来喊停

  买下何阳顾问权的,是全国离退休人才网。

  “老实说,我们想都没想到自己能拍得。”全国离退休人才网总经理陆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同事在网上看到“点子大王”拍卖顾问权的消息,就给他提供了这个信息。考虑到自己的平台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很需要这样的人,所以他决定参加竞拍。

  据陆建华介绍,“点子大王”的顾问权底价是1万元,拍卖当天,参加竞买的有4家企业。全国离退休人才网竞买成功后,双方进行了洽谈,顾问费并不是外界说的100万元,而是由股权、薪水构成。

  “这次拍卖给了我们一次很好的机会。”陆建华说,这种拍卖一方面会使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提供更大的选择面,是一种双赢的人才交流形式。不过,对于技术性人才的拍卖,可能在双方了解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多交流机会。

  被陆建华视为招才纳贤机会的,是今年1月18日在北京举行的特殊人才拍卖会。

  “1月18日我们进行了首场特殊人才拍卖会,我们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没想到买家和特殊人才报名都很活跃,这让我们有了一些信心。”举办此次拍卖会的北京佳士凯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晓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谈起如何想起进行特殊人才的拍卖,赵晓凯说,他曾经是公务员,1992年下海经商之后接触收藏业,随后逐渐与拍卖行业熟悉起来。

  “想做拍卖行业,对于刚入行的人来说,拍卖艺术品等有形资产在实际中会面临一些难题,如资金、鉴赏、渠道等。所以我就在想能否做无形资产的拍卖,第一次试水是做马拉多纳的餐权拍卖。”赵晓凯告诉记者,那次慈善拍卖比较成功,后来他从无形资产想到了劳动、工作,并就此展开了市场调查,发现目前确实有特殊人才供需的市场,而且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拍卖,在做了方方面面的前期工作之后,他决定尝试特殊人才工作权拍卖。

  赵晓凯坦言,刚开始,社会上对这种行为争议很大,他们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很多人提出质疑:人怎么能进行拍卖?但是随着拍卖的成功进行,质疑声逐渐变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行政部门出来喊停。

  据赵晓凯介绍,目前报名的特殊人才非常多,有能背下牛津字典的,有退休教授,还有一个自称“五斤酒不醉的”要求拍卖自己的公关工作权。1月18日举行的首场特殊人才拍卖会上有3个标的:一个是一对警察夫妇,他们准备拍卖“问题少年家庭年顾问权”,10万元起拍。此外参与首场拍卖的还有一名女保镖和“点子大王”何阳。由于警察夫妇临时有事没有来参加,实际参加首场特殊人才拍卖的只有两个标的。最终,一家能源类企业的老板拍得了女保镖的工作权,何阳的顾问权拍给了全国离退休人才网。

  这种通过拍卖获得人才工作权的方式,目前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存在如何缴税、拍卖价是否是劳动收入以及劳务输出方的相关社会保险、用人方的责任等问题

  拍卖工作权这一新鲜事物,是否真如赵晓凯所言,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作权拍卖后,是否会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这种方式虽然不违反拍卖法,但与劳动法衔接不上。因为从劳动法的角度说,拍卖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拍卖公司充当了职业中介的角色,就应该受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得到行政许可审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拍卖“工作权”的提法不准确,但可以理解为通过拍卖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

  “严格来讲,这种拍卖的标的不是人身权利,而是依附于人的无形资产的权利。这种无形资产包括声誉权、知名度、专利技术、特殊技能等能带来财富的东西。”拍卖法专家田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权利是不能买卖的,但是因为这种拍卖是依附于人的无形资产权,所以不违法,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特别提到。作为新生事物在特殊人才供需方面有市场,是可以尝试的,并会被逐渐接受。

  北京律师岳成认为,我国的拍卖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没有对这种拍卖工作权的做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要拍卖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可以的。所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招聘人才的一方,也就是拍卖中的买方,他们所从事的是不违法的事情,也不让这些特殊人才从事违法的事情;另外,就工作者一方而言,他们应该是自愿委托拍卖行拍卖自己的工作权,然后与买方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对此,赵晓凯表示,他们会对人才进行筛选,要求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是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健康发展的,并进行前期考证,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才能最终进入拍卖。

  “这种活动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这些人才的实际能力到底怎样,是否有言过其实的情况出现;还有就是买方通过拍卖得到这些人才后,到底是在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还都有待进一步的去了解。针对这些问题,买方应与这些特殊人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规定试用期、工作内容、薪金等内容。”岳成说。

  对于风险问题,赵晓凯告诉记者,一般洽谈式引进人才的价格是由高到低来谈的,而特殊人才工作权拍卖的价格是从低到高的进行,所以他们一般会提前半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把人才的信息发给买家,并在拍卖前一天让买家与特殊人才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这样一来,信息就会充分对称,有利于人才做出更好的选择。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这种特殊场合可能会有炫耀消费的情况,不排除最终拍卖价会出现溢价的情况。”赵晓凯说。

  田涛也认为,这种拍卖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拍卖中的价格背离可能会引起社会连锁效应,如特殊人才待价而沽、一些人心里不平衡感觉自身待遇不公平等现象。同时,这种拍卖与普通的劳务合同不同,缺乏试用磨合期,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问题。此外,这种通过拍卖获得人才工作权的方式还存在如何缴税、拍卖价是否是劳动收入以及劳务输出方的相关社会保险、用人方的责任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

  王向前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在这种拍卖特殊人才的行为中,拍卖公司起到的是一个职业中介的作用,目前我国也有许多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但是这种通过拍卖来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说是个新的形式,目前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空白,劳动法也应该关注这种新形式,以后可以合理地对此进行规范。 (任雪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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