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交易,违法!(以案说法)
【案例】2012年5月10日,陕西省的吴某前往广电网络(13.240, -0.03, -0.23%)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广电网络告知吴某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已从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调至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
吴某遂按要求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
审理法院认为,广电网络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以其在陕西省境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迫使吴某接受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提供服务,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判决:确认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吴某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返还吴某15元。
【说法】审理法官解释,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本案中,广电网络在提供服务时并未告知吴某可单独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者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结合广电网络开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记载的收费项目的事实,可以认定广电网络捆绑销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消费者选择权的存在。
法院查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广电网络未证明将两项服务一起提供符合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交易习惯;同时,如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分别收取,现亦无证据证明会损害该两种服务的性能和使用价值;广电网络更未对前述行为说明其正当理由,影响了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