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要求,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651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专项检查从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等)。检查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行为;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通知强调,此次检查涉及收费单位较多、项目多、环节多、技术性强、检查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专项检查顺利开展。要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注重加强调研,认真听取企业对质检系统收费的意见建议,对于不尽合理或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偏高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当地党委、政府及收费政策制定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