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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款竟与标价不符 消保介入达成和解

2023-08-10   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王依轶   点击: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7日下午,消费者金先生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一瓶洗发水,商品标签显示价格为48.9元,但实际付款时却被收取55元。金先生认为其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遂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核实,金先生所言属实,其购买的洗发水确实被多收取了6.1元。超市方表示,该款洗发水有不同的毫升数,是营业员更换货品时疏漏了,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为向消费者金先生表达歉意,愿意对金先生做出适当补偿。金先生对此表示理解,现场达成和解。工作人员当场向商家严肃指出销售商品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强调了售价与标价的问题。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商家标价与实收款不符,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事实清晰。因被诉方主动承认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态度诚恳,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批评教育为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注意核对发票与商品标价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可保留证据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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