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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到家竟少一斤 市监介入高效维权

2023-04-26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案情简介】

  消费者童先生是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某水果直销批发行的老客户,2023年4月6日,其与往常一样前往该店购买水果。当时店内榴莲的标价为29.9元/斤,其选购称重后共支付了139.65元,到家以后却发现重量相差1斤多,不值这个价,遂拨打12345政务热线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与童先生核实,其在家称重所购的榴莲约为3.5斤,按单价29.9元/斤计算,价格应为104.65元,实收却为139.65元。工作人员便与童先生约定于2023年4月7日下午共同前往该店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使用的秤具未定期检验,工作人员依法要求该店停止使用,责令改正。工作人员随即使用标准砝码(5kg)对该店秤具进行了校验,校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并不存在秤具不准的情况。该店店长现场解释称,童先生购买的榴莲重量无问题,是收银员搞错了单价,多收了钱。该榴莲原本单价39.9元/斤,店内前日刚刚进行了降价调整,收银人员收银时存在失误,本应按照29.9元/斤的新价格进行计算结账,却仍按照调整前39.9元/斤的价格进行了核算,才错收了139.65元。并现场提供了结账单明细,确实显示榴莲重量为1.75kg(3.5斤),单价79.8元/kg(39.9元/斤)。最终,经调解,该店同意退还童先生全部购买费用,并赠送童先生所购的榴莲和一部分其他水果为收银失误道歉。童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尽管经检查被诉方不存在秤具不准的情况,但商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定期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收银员未按照标价计算商品价格,误向消费者多收费,违反了《计量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晰。因被诉方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态度诚恳,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批评教育为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称重产品时,请注意核对收费票据上的重量和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有不符,可保留证据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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