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2年第四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1-10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点击:次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落实,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办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浏阳市局查处湖南吕仁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18日,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吕仁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年7月5日,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没收涉案产品。
经查,2017年以来,当事人从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另案查处)购进添加了他达拉非的各类规格鹿鞭玛咖压片糖果、黄精沙棘压片糖果,并以吕仁堂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以398元/盒的价格在两个微信公众号上销售,以50元-150元/盒及70元-180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江西省邵某某(公安已发协查)等人,共获销售额212.7128万元。2020年9月27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联合专案组实施集中收网行动,在该公司三处存货点发现4921盒及53瓶多种规格的鹿鞭玛咖压片糖果、黄精沙棘压片糖果,货值197.9652万元,当场扣押抽样送检,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故意销售添加“他达拉非”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刑事处罚后,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吊证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食品行业终身禁业的处罚。
该案犯罪分子通过公众号、微信、直销等网络模式销售,涉及要素广、环节多、链条长,使得查处难度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加强协作、联合侦办攻关,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撑和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技术侦查、网络追踪的手段,对网络食品违法犯罪上游下游、源头末端成功实施追踪打击和严厉惩处,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长沙市开福区局查处湖南省幸福树袋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5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省幸福树袋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广告费11.3万元并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OMG!玩美咖》节目中,在博主“昔幼爱西柚”的VLOG内容中,使用“这个东西呢,它可以断糖饱腹,并且它还可以去油清脂……”等用语;在该档节目介绍“全俏益生元双孢菇压片糖果”时使用“这个是一个压片糖果……可以起到一个阻油、阻糖,包括减脂的作用……”等用语;在2021年9月1日发布的该节目中,介绍产品“壹度白钻石复合美白片”时使用“这些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我们肌肤的弹性,包括很好的抗氧化……”等用语;并在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网络播放平台进行播放。经核查,上述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具有“阻油、阻糖,包括减脂”、具有“抗氧化”功能的相应有效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开福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领域“神食”“神药”重点问题,重拳出击,让“神食”“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无处遁逃,为辖区营造健康有序的食品药品广告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益阳市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9月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103号汽油罐库存的46945升95号车用汽油;2、罚款590180.4元。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95号车用汽油(罐号V103)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芳烃含量(体积分数)和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汽油罐库存95号汽油量为46945升,货值327878元。2022年5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落实行刑衔接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将案件退回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衔接工作。整个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蓝天保卫战做出贡献。
四、长沙市雨花区局查处湖南乐牛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8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乐牛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以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2元,没收涉案预包装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处罚款138403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自行定做包装袋,购进相关设备工具,将原材料风干牛肉条进行剪切、包装,以预包装食品形式对外销售。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案乐牛系列牛肉干预包装食品及包装袋、原材料、打码机、电子秤、切割机、电动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印制有“乐牛®”标志的食品对外销售,违法生产货值为19629元,违法所得942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物品较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有效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力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长沙市长沙县局查处长沙县湘龙街道李师傅餐馆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加工食品案
2022年9月29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县湘龙街道李师傅餐馆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和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用于餐饮加工的生猪肉系从供货商邹某某处购进,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从邹某某处购进生猪肉共计货值16000元,违法所得1.6万元。供货商邹某某是从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的某私设屠宰场购进猪肉,邹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之一,未经检疫的猪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将对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有效防止问题猪肉流向餐桌。
六、长沙市浏阳市局查处浏阳市乡里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9日,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浏阳市乡里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340元并处罚款75000元。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5日生产涉案不合格批次“辣椒萝卜”产品5件(每件100包,100克/包),于2021年12月16日全部销售至长沙市高桥大市场某食品商行,销售额850元,违法所得340元。在接到浏阳市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召回涉案产品3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嫩鱼仔”被浏阳市局予以行政处罚,在2022年1月28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爆汁豆干和辣椒萝卜”再次被浏阳市局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属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受处罚,浏阳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需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守护。本案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立案查处三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的严厉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此案的查处和曝光,警示督促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株洲市局查处株洲市芦淞区崛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2年9月1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芦淞区崛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2022年7月25日晚,有4名13—14岁的初中生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消费,花费99元购买12瓶苏打酒(净含量275毫升,酒精度3.5%vol),并获当事人免费赠送1瓶蓝莓扎饮料。案发后,当事人采取停业整顿、张贴“严禁未成年人进店”提醒标示等整改措施。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饮酒消费场所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售酒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八、衡阳市局查处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案
2022年7月26日,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生产日期有明显擦拭痕迹的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啤酒213件、没收违法所得1.93万元并罚款14.9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账号签订经营协议,在该电商平台发布“燕京U8优爽啤酒500ml12瓶/箱 已擦码 介意勿拍”链接,销售价格为49.9元/件,涉案啤酒共计600件,截至案发日已销售387件,货值共29940元,违法所得19311.3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啤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发后无法联系上供货者。其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衡阳市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经营者予以严厉处罚,对当地食品行业起到强大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
九、娄底市冷水江市局查处冷水江市建设糕点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案
2022年10月14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冷水江市建设糕点厂虚假标示月饼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月饼360个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28日生产5箱莲蓉蛋黄月饼(72个月饼/箱),为使该批次月饼在市场上流通时间久点,对标示的生产日期在实际生产日期基础上后推5日,将生产日期虚假标示为2022年9月2日。上述涉案月饼共计360个,销售价格2元/个,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当事人对生产的月饼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加强对中秋节传统食品的监督检查,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度中秋佳节保驾护航,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广大食品生产者敬畏法律、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张家界市永定区局查处张家界宝塔岗永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侵犯商标权的月饼案
2022年10 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界宝塔岗永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月饼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当事人共生产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月饼492袋,其中“火腿”月饼145袋,“洗沙王”月饼287袋,“香葱”月饼40袋。至案发时已向市场销售上述侵犯商标权月饼130袋,获得销售额50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权月饼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故意引用、模仿、篡改有知名度的月饼注册商标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以获取非法利益,扰乱月饼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类月饼商标侵权行为严密排查、严厉打击,大力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广大消费者安度中秋佳节营造温馨详和的氛围。
十一、衡阳市局查处衡阳市珠晖区盈丽制衣厂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学生服案
2022年4月22日,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阳市珠晖区盈丽制衣厂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学生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50.4元、没收已回收的125套不合格夏季校服并处罚款44480元。
经查,当事人向某小学销售涉案夏季校服1112套,收到货款88960元(单价80元每套)。当事人在知悉产品不合格后对不合格夏季校服启动召回,回收不合格夏季校服125套,并将夏季校服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在该小学内进行公示。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夏季校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衡阳市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学生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广大学生健康安全,大力开展包括校服在内的学生用品产品质量执法工作,从严打击不合格学生用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切实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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