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广大经营者:
为维护好新型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广大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口罩、酒精、消毒产品、体温计、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二、严禁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产品;
五、严禁采取搭售等方式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销售产品;
六、严禁利用疫情防控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八、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好市场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一日一清场、一日一消毒、一日一巡视”;
九、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十、全市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四类药品”销售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哨点监测作用,对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一律查验身份证件、实名进行登记,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向政府指定部门报告,同时引导购药人员至指定发热门诊就医,坚决杜绝缓报、迟报,甚至漏报、瞒报问题;
十一、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一旦发现上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