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聚焦民生关切,针对老百姓“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关乎民生的违法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案例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配装眼镜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3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峰区XX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生产的配装眼镜,经检验 “轴位允差”项目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6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用于配制该不合格眼镜所使用的焦度计、验光仪和验光眼镜片箱,属于超过检定周期仍然继续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配装眼镜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配装眼镜,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罚款868元。
案例2: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3月16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发布的两幅有关XX住宅销售的户外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0元。
案例3: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依法履行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1年1月6日,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芦淞区XX小吃店(第三方平台显示为“XX土菜馆”)未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株洲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株洲市的授权线上使用权利人)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芦淞区XX小吃店(第三方平台显示为“XX土菜馆”)履行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义务,致使该店在第三方平台违法从事线上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店铺虽已停止经营,但仍未及时注销营业执照,也未向该公司提交退网申请。株洲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整改要求后,将芦淞区XX小吃店(第三方平台显示为“XX土菜馆”)强制下线。株洲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例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4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该县市场上某经营店销售假冒“国窖1573”和“剑南春”酒。该局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专业打假人员对涉案产品的外观鉴定,确定7瓶白酒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价格显著偏低,仍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报告的情况下购进,货值金额3230元,违法经营额4240元。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
案例5: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案
2021年1月11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处理函,内容为:炎陵县XX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爆竹类)”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了涉案批次46件“8层啄木鸟(爆竹类)”和其他规格的“6层啄木鸟(爆竹类)”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元,罚款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