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5674件。日前,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1.发布无须征信即可办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东方融资网”的首页位置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不查征信,秒批贷款,有身份证就能贷”的广告,以无须征信即可办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为幌子,收集用户信息后,向征信不佳的借款人推销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
2.广告宣传缺乏科学依据,误导欺骗广告受众。
当事人在趣头条APP上发布了7条网络赚钱和2条普通食品违法广告。网络赚钱广告宣称“只需一部‘brand’手机,30分钟进账1800元”、“10 分钟挣800元,无需任何押金,躺着就能赚钱!”等,用虚假广告内容引诱用户添加广告中的微信号,之后通过微信私聊发送链接,再诱骗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的博彩网站参与赌博;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淡化色斑、疏通三淤、预防乳腺增生和肿瘤...”和“比‘伟哥’还好使”等,缺乏科学依据,误导欺骗广告受众。上述9条广告均构成虚假广告。
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没款198.8万元。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趣头条APP的平台运营方,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上述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4.3万元。
3.教育培训成功案例宣传无真实性依据。
当事人在其注册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1条关于教育培训的广告软文,大量使用学员好评及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其中“大脑优势评估”项目广告,宣传“近三万人好评”无真实性依据,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等规定,构成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为教育培训机构作推荐证明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没款24.26万元。
4.为推广某游戏发布损害国家尊严的广告。
当事人为推广某游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降旗并悬挂对方旗帜的视频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0万元。
5.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为毒性药品。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其宣传商品为毒性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6.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其他卫生部门认可的行医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设网站首页宣传“樊字疗法”的发明人受到原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并将领导人照片刊登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同时宣传“樊字疗法从根本上铲除由血液循环障碍造成的各种疾病,如高血压、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脑血管硬化”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以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后,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7.以直播广告形式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当事人通过“看点直播”平台宣传其销售的“矿宝牌矿物元素口服液”含有“原料要天然……天然意味着安全”、“喝了三个月,奇迹出现了,怀孕了”等内容。经查,该产品为进口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补充锌、硒”。
当事人以直播广告形式,对其经营的产品作安全性的保证,并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8.用广告展板宣传尚未形成具体的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用广告展板宣传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2万元。
9.封面广告中使用国家教育部从未以类似名义出版、推销的图书。
当事人在出版发行的图书《昆虫记》,其封面广告中使用“国家教育部推荐”“语文新课标必读书目”等宣传内容。经查,国家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编教材必读书目、推荐书目”“统编教材延伸阅读”以及类似名义出版、推销有关图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10.广告宣传内容涉及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在其淘宝店铺宣传该商品为“专业为儿童青少年研发的防控近视的产品”,宣称具备“有效防止角膜氧化和感光损伤、活化视网膜功效、促成胶原组织合成”的功效。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广告宣传内容涉及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