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发布
2009-08-05 点击:次
7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进出口饲料800多万吨,货值约50亿美元。一方面我国饲料行业长期依赖进口鱼粉、肉骨粉、乳清粉等蛋白原料和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仅2005年进口鱼粉就超过100万吨;另一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企业集群,宠物食品、维生素、氯化胆碱等产品的出口数量已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而国际饲料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作为食物链安全的基础,饲料安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由于饲料产业链的特点,一旦饲料原料或添加剂发生安全卫生问题,经过“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养殖企业”这一链条的逐级放大,影响范围可能波及多个国家成千上万的企业,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据悉,《办法》包括:总则、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计71条。以“安全”和“可追溯”为目标,按照“风险分析、风险监控、立体把关、精细管理”的思路,对进口产品建立包括“体系评估、市场准入、明确要求、注册登记、口岸监控、产品追溯、产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把关体系;对出口产品建立包括“注册登记、自检自控、官方监控、监督管理、产品追溯”为主要内容的“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以官方监控为主、出口前有针对性的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配合以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等制度,旨在充分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调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提高检验检疫针对性和进出口把关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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