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不会增加企业和消费者负担-IT数码
2008-04-2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次
目前,在电子监管网的推进实施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反应,产品赋码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4月17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中国质量万里行》:请问产品赋码是否会增加企业成本?
刘德平:在电子监管网的推进实施过程中,我们一直非常关注监管网是否增加企业负担这一问题。在我们对许多入网企业的赋码实际成本开展了细致调研后,结果表明,赋码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成本的不同,分别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在产品上贴标,该方式的赋码成本实际不超过0.02元;第二种是将监管码直接喷印在产品的纸制标签上,该方式的赋码成本,根据柯达、惠普等专业印刷机构核算理论成本不超过0.001元(1厘),综合人工成本、折旧及损耗等成本后为0.001元至0.002元;第三种是将监管码直接印刷在产品的塑料包装上,此种方式的赋码核算成本不超过0.005元(5厘)。
《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媒体报道称,消费者查询电子监管码赋码商品真伪时,要付出一定的查询费用,这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对此,您如何看待?
刘德平:对于个别媒体称电子监管码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报道。目前,通过电子监管码帮助消费者实现对产品真伪的免费查询有多种途径:一是消费者可拨打免费查询电话95001111;二是可通过拨打114进行免费查询;三是可在网络设施便利的地方,通过登录“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www.95001111.com),在指定位置输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进行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四是在商场、超市等销售场所安装的收银终端上,实现对赋有监管码产品的免费查询。我们更提倡和鼓励消费者在购物环节,通过商场、超市连接电子监管网的收银系统,进行实时的、第一时间的免费查询。
《中国质量万里行》:有个别企业担心电子监管网会泄露企业的核心机密,您如何看?
刘德平:在我们与许多企业的交流中,企业告诉我们,所谓核心机密,应指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有技术、商业运作模式等内容。而监管码所反应的包括产品图片、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销售商、销售日期、销售价格,以及产品的产量、流向和市场占有率等基本信息,均不是机密信息。这些信息也是正规企业申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包括申报上市公司时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发布的信息。特别是对监管网汇集到数据库的信息,只有企业专人凭密钥才能调阅。
《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媒体报道称,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开发建设中占有30%的股份,是否存在这一现象?
刘德平: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一直承担着质检口岸大通关建设、“金质工程”的开发建设等重要工作,具有信息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和信息化建设经验。因此,在当初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信息中心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公司不拥有任何股份。
《中国质量万里行》:根据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出的582号文件要求,在2008年6月前,9大类69种重点产品需实施电子监管,实现100%赋码上市。这一目标在今年7月1日前真的能够如期实现吗?对于上述产品有过渡期吗?
刘德平:去年11月29日,三部门联合发出的582号文件,原则上要求9类69种产品应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产品入网赋码上市,但今年2月21日,本着对重点行业、重点类别产品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质检总局发出83号文件,从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技术难度角度出发,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企业自行决定。因特殊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赋码的,企业必须进行书面说明,由各省级质监局严格把关,情况属实的,方可批准并报总局推进办备案,且必须限定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
83号文件强调指出,对于食品中:白酒、葡萄酒、大豆油、婴儿配方奶粉、奶粉;农资中:复混肥、磷肥;家用电器中: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电烤箱/微波炉、吸油烟机共3类16种产品,涉及企业24990家。其中,重点企业582家,占同行生产量70%。这582家重点企业务必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产品的入网赋码。其他的类别和品种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入网赋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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