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北京的游客。我于2013年11月2日与北京青年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去往云南昆明大理丽江双飞6日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0010335并于当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此补充协议中青旅告知我们了自费项目及其购物店的安排及进店须知。但当天,北京青年旅行社只把签订的旅行合同一式两份的给予了我们一份,补充协议则没有。
2013年11月12日我们一行三人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发,经过几天的旅游后,2013年11月17为我们的返程日期。在这一天,北京青年旅行社给予的我们这份出团通知书除了告知早餐后将我们送至机场即散团以外没有任何的行程安排。因为2013年11月17日我们的航班为晚上9点半起飞,因此我们提前向地接社提出了不用其接送我们去机场,自愿自费去机场。而就在2013年11月16日当天晚上,北京青年旅行社便电话告知我们,明日我们在昆明的地接社,昆明完美旅行社要求我们参加昆明花市景点,实则为一购物店,如果我们不去,必须每人缴纳50元的违约金,否则我们的机票将被转为挂起状态,致使我们无法登机返回北京。因当时身处异地,的确恐惧地方主义,只要缴纳了150元所谓的违约金。而这所谓的150元违约金,我甚至都没有见到收款人姓甚名谁,只被要求留在酒店前台,更不要提什么相关的收据等有效凭证了。
在这个事件之前,我们初到昆明时,地接社昆明完美旅行社的导游也曾经让全团游客再次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同青旅,但都没有一式两份的交给游客一份,另外在两份协议中都强调了进购物店,购物等行为均本着自愿原则。而违约金,要有约在先,在谈违约。补充协议的签订尚不符合合同的签订要求,根本就是不平等的强制条约,它本身就不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即便在行内潜规则来说它是成立,本为自愿,我们何谈违约?因再次之前国内有太多不购物不允许返程的事件发生,在报名当日我曾经问过北京青年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出现不购物不许回家的问题,当时青旅的工作人员于女士亲口保证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机票钱是由我们所出的,所以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而正是这位工作人员在11月16日晚致电给我们告知不缴纳150元就把机票挂起不允许登机。
而在本次旅行中,除了让人想起来不禁后怕的威胁恐吓所要钱财事件,还有昆明完美旅行社的导游张先生。在整个旅行过程中,这位导游一直不停的强调只旅游不购物的游客就是旅游骗子,甚至还口出恶言的称其行为为“当婊子还要立贞洁牌坊”,这样的游客就是不要脸,实属令人无法接受。导游就是一个地方的招牌,门面,而满嘴脏话,甚至对游客进行人身攻击实在是咋了云南这七彩的招牌。新颁布的旅游法中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的我们,甚至连尊重都得不到,法律的效力和尊严何在?
2013年10月1日新的旅游法刚刚颁布,禁止一切旅行中参加购物店,北京青年旅行社竟然这样无视旅游法,还在地接社威胁其游客的时候助纣为虐,至若惘然,顶风作案,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惩不贷,还旅游者一个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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