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买了一台戴尔的笔记本电脑,到八月底发现屏幕上有一块色斑,于是于八月二十八号送修于戴尔宜兴服务站送修,九月初叫我取机,我一检查发现屏仍有色斑和暗点,但没上次明显,但在强烈对比下仍能清楚的看出,心里浑身不舒服,而且数了数有十个点,宜兴戴尔只承认五个点,而且消怠配合戴尔总部的拍照取证,每次都是我在催促,导致今天十月八日依然在申请,简直拿消费者不当会事,据我向技术人员了解,按三包规定,屏幕有三个连续在一起就可以视为质量问题了,恰恰我符合要求,但戴尔总部的回答还要申请,真是奇葩,当我把这情况讲给他们听,宜兴戴尔于九月二十五号电话我去签字同意换屏,这一点有电话录音,可我三十号电话去还在申请,现在申请都快四十天了,按三包规定完全可以换新机了,再次联系戴尔,协商后同意给我上门更换屏幕,更换前,我请来检测人员,帮我查看一下屏幕的品牌,居然是奇美的,我当初看上这款机的时候就是因为它是三星的屏,10月14号我问戴尔现在又要换什么品牌的屏了?他们没有作正面的回答,15号换了屏以后晚上试机发现屏幕很暗,亮度调到最亮也只有以前亮度的70%,视觉上效果极差,一查品牌现在又是友达,明显不同。一会奇美,一会友达,始终达不到同等性能,你们换的时候也不告知消费者,这样做不是欺骗行为吗?于是向戴尔反应,居然建议我正常使用,作为消费者,这种情况下,我有权提出更换同品牌的屏,我以前是三星就应该是三星,没有的情况下应该告知我,我再作决定,这样合情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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