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朱成毅于2013年7月17日同妻子吴怡蒙报名参加温州国旅旅游有限公司名为《本州花海+东京晴空塔高品质双温泉6天游》的团队,出团时间为8月11日,并全额交付13560元团费。
同年8月9日,本人与该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于10日同妻子赶至上海,从当日中央台新闻联播(8月10日)处得知日本近日发生核污染失控事件,并对本次旅行地之一的东京产生影响。本人通过手机查询网络得知,本月1日(1日报道详见http://www.56.com/w75/play_album-aid-9296737_vid-NjIxMTY2MDI.html)起已有多家媒体报道此次污染加重的问题,包括朝日新闻,新华网,人民网,中华网,新浪网等。本人认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向该此旅行团领队秦小莲和国旅紧急联系人陶美玉求助,本人认为此事件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可以退团或进行改签,遭到拒绝。本人鉴于对安全的考虑,被迫放弃行程。次日与旅行社协商团费退还事宜,旅行社表示拒绝退还任何团费。
投诉的问题:
根据签订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出境社义务内容部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温州国旅经办人张茜茜(联系方式:15224183556)未尽告知义务。自8月1日起网络与多家中央媒体对日本存在核泄漏加重和“失控”报道开始至8月9日本人签订合同期间,张茜茜未将风险告知本人,直接致使本人最后时刻放弃行程。且本人有事先告知其本人妻子吴怡蒙可能怀孕。张茜茜作为经办人,需要而且应该了解核泄漏加重和“失控”的情况并告知本人及本人妻子,然而该经办人未就此事有任何作为,明显缺乏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对本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团费违反公平原则。按照签订合同的第八条第四款,“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而本月报道的核泄漏时使用“失控”和加重两个词语,显然不能做为11年核爆炸之后延续的过程,应视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显然符合“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的合同内容。
根据以上两点理由,本人希望贵处协调:
对核辐射泄漏“失控”信息发布后(8月1日)未发生的团费予以全额退回。已发生费用根据合同法由旅行社举证并提供相应证据发票。(根据合同法内容,之后发生的合同和要约为我方与旅行社信息不对称,合同或要约显失公平)
对本人赶赴上海而产生的全额费用予以赔偿(2人合计4次的动车175.5*4=702元,2夜的旅馆费用362+284=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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