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2013年1月去虹口区的韦博国际英语培训中心,当时只是想看看了解下情况,然而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报了4个级别的课程,学习期限是2年,学费是二万九千多。到目前为止只上了第一级别的2节小班课,第二级别到第四级别的课都没有上,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许多承诺都和当时销售跟我说的有非常大的出入,学员大约80%左右的时间都在面对电脑进行自学,做韦博的课件,要达到一定程度才给予上小班课的机会。而且老师上小班课质量不高,只是把软件里的东西简单再说一遍就完了。没有效果,学习模式不是事先承诺的,而且我现在由于工作和身体方面的原因与韦博提出退学并退还尚未学习阶段的学费退费比例,遭到拒绝。韦博说只能转让,退费不可以。
在我多次提出退学的情况下,韦博无协调并拖延时间。本人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韦博英语培训在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中途退学的条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韦博英语培训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向社会公告后执行,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课时比例退费;并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简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费用。而韦博英语没有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以上均系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培训服务是不存在违约,学员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学费。所以,此合同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合同开始履行5个工作日后不予退款。”这种“霸王条款”通过加重对方的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法律上被视作“格式条款”,韦博在要求消费者签字前,应当对此项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有所提示说明,否则视为无效条款。并且“韦博有无对消费者作出过提示说明,应该由韦博自己举证。”我要求退还没有享受服务部分所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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